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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发改价格〔2020〕473号),稳定我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强化上下游衔接,建立健全机制砂石产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二)优化石料矿产开发布局。加强机制砂石产业的资源保障,制定“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统筹资源禀赋、交通运输、市场供需、生态保护等因素,划定石料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石料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促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实施采矿权出让调控制度,建立石料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制定年度出让计划,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的“净采矿权”出让机制,有序投放采矿权。全面推进采矿权公开竞争出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优化机制砂石产业布局。加强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支持省内跨区域合作和山海合作,通过市场化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统筹布局一批机制砂石定点企业,加强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应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五)降低运输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在充分利用现有铁路和港口码头等运输能力的同时,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支持、鼓励建设铁路专用线。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的互联互通、高效转换,有序发展多式联运,切实提高机制砂石运输能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杭州铁路办事处〕

三、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利用和规范海砂使用

(六)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和落实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全面遏制河道非法采砂现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做好采砂规划修编,在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研究提出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河道疏浚的砂石管理制度,对有疏浚需求的河湖,要按要求编制完善疏浚计划,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加快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增加砂石资源供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九)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执行海砂使用标准,确保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十)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资源,实现“变废为宝”。严格按照综合利用方案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十一)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推进建筑垃圾等固废资源再生利用,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二)统筹工程施工采挖矿产利用。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不再设置出让采矿权。矿产品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全面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危房改造、山区迁建安置农房等采用钢结构建造,引导广大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轻型钢框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钢结构等钢结构体系建设,建成一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安全的绿色农房。(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五、进一步压实责任

(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定向、定量、优惠、便利的原则,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