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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旅游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旅游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旅字〔2018〕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扬财规〔2020〕1号规定,自2020年4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7〕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环节,现将《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望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docx

扬州市旅游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

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旅游项目、旅游品牌建设,招徕更多境内外游客,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15号)、《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管理环节实施细则》(扬旅字〔2018〕36号),特制定《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使用范围
围绕旅游中心工作,重点支持旅游项目补助、品牌建设(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商品开发奖励、品牌企业引进奖励)、游客招徕(过夜游客招徕奖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补贴、举办会议展览补贴、旅游新线路开发补贴)。
二、认定标准
(一)旅游项目补助
严格执行《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旅游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管理环节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申报、审查评估、择优决策、立项公示、直接支付、跟踪监督”操作规范,每年二季度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同一项目连续2年获得省、市旅游项目资金扶持的,本年度不予申报。
(二)品牌建设奖励
1、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入选江苏省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入选市级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小镇同时入选省、市级旅游风情小镇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6)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本市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江苏省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一旅行社同时入选全国百强和省十强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7)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金、银盘级旅游餐馆,一次性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同一饭店主体年度内创成多个品牌,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于各县(市、区)整体创成国家级荣誉(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部门组织的比赛或展评,根据获奖等级和影响力,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2、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1)对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年度研发20种类(相近相似的算一类)以上且研发主题统一、包装精美、以游客购买为主、市场美誉度高的旅游商品企业,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
(2)旅游商品企业当年度参加省级(含)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旅游商品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3、品牌企业引进奖励
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旅游投资集团、品牌主题文化酒店、国际会展公司、国际专业赛事俱乐部等,当年在扬州注册落户后,经专家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
(三)游客招徕奖励
1、游客招徕奖励
(1)过夜游客招徕奖励
累计1月、2月、6月、7月、8月、11月、12月招徕国内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或入境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按照国内过夜游客1夜30元/人次、2夜(含)以上50元/人次,入境过夜游客1夜50元/人次、2夜(含)以上8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旅行社(不包括城市旅游推广站)奖励。
在上述7个月内,扬州境内同一家酒店累计接待入境过夜游客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40元/人次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2)大型旅游团队奖励
在上述7个月内,一次性招徕国内团队300人以上、入境团队100人以上,且至少在扬住宿1夜,按照1万元/团的标准给予组团社奖励。
(3)专列、包机、游轮奖励
在上述7个月内,一次性组织专列(停靠扬州火车站)输送客源(豪华旅游专列游客量不低于300人、普通旅游专列游客不低于600人)且在扬至少住宿1夜,按照3万元/次的标准给予组团社奖励;
年度组织包机(起降扬州泰州国际机场,人数不少于50人/次)来扬旅游5架次(含)以上的组团社,按照包机5-9架次,每架次给予3000元奖励;包机10架次(含)及以上的,每架次给予5000元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一次性组织游轮(停靠扬州港,人数不少于300人)来扬旅游,按照1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5万元。
注:同时符合第2和第3条政策的,根据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