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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财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7号)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3月26日

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7号)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无偿扶持,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区县审核推荐,市级择优选取,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有偿扶持,通过引入银行、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方式灵活、规范监管”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旅游业发展的投入主体是旅游企业,通过市级专项资金的引导,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

(二)突出重点。根据国家、省和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旅游工作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着力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新业态发展。

(三)方式灵活。依据不同的项目需求,采用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和债权基金、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不同类型项目建设。

(四)规范监管。从项目申报入手,建立公开申报、审核推荐、合规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项目监管机制,确保支持项目有序推进、绩效显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市级预算执行;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审核下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直接监管市本级项目;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县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考核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责任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通过引入银行、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相关参与方按照签约合同和协议文本的相关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市场开拓;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旅游新业态、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等。

(一)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旅游服务平台、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景区旅游导览系统、旅游停车场、旅游应急救助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及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标准化建设、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等。

(二)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市场开拓。

(三)列入市级以上旅游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

(四)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新业态(旅游品牌创建、旅游特色活动、旅游线路开发)、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等项目,以绩效为导向,实行以奖代补。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三条 债权投资主要通过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方式支持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旅游商品、旅游新业态等项目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扬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支持旅游业融资担保。通过市级旅游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化解旅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无偿补助资金项目,每年年底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无偿补助资金涉企项目,需统筹财政涉企资金,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管理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一)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二)评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

(三)会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会商市财政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