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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0-05-25                        青建办字〔2020〕48号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 相关部门,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突出租赁住房民生属性, 大力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 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 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 建房规〔2019〕10号) 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侧改革
  (一) 培育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大力发展规模化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 开发企业转型。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 优化和落实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租赁性房源的机制。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 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 及改建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 政府可以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超出规定配建比例持有租赁 房 源 , 开 展 住 房 租 赁 业 务的 , 可以 在商品 房 预 售 许可和 商品 房 预 售 资金监管 等 方面 给予 政策支持, 在企业 信用 考核中 给予 加分, 金融 机构给予 贷款支持; 选择不 少 于 10 家具有 一 定 规 模、 品 牌 的 住房 租赁企业 , 作为 专业 化、 机构化住房 租赁试点 企业 , 支持其利 用发行债券、 不 动 产 证券化等 融 资工具拓 宽融 资渠道。
  (二) 落实 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登 记 备案 的 住房 租赁企业 、 机构和 个人, 享受 税收优 惠 。 2020 年12 月 31日 前, 对公租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出 租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免 征 增 值税。 对个人出 租住房 的 , 由 按照 5% 的 征收 率 减 按1.5% 计算缴纳 增 值 税; 对 个人 出 租住 房 取得 的 所 得 减 按 10% 的 税率 征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的 , 2021 年 12 月 31日 前, 房 产 税暂减按2%的 税率 征收。
  (三) 限定出 租住房最低标准。 出 租住房 的 , 应 当 以 原设计的 房 间 为 最小 出 租单位, 且人均 租住建筑面 积不 得低于6 平方米。 禁止出 租人、 房 屋 租赁 企业 将原 始设计的 卧 室 或者起居室 再 次 分割 搭建后 出 租。 原 始 设 计为 厨 房 、 卫 生 间 、阳 台 、 地下储藏 室 、 车库等 非 居住空 间 不 得出 租供人居住。
  (四) 加强 住房租赁从业企业管 理。 从事 住房 租赁 活 动的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和 网 络信息 平台 , 以 及转租住房 10 套 (间 ) 以 上 的 单位或 个人, 应 当 依法办 理 市 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 租赁经纪服务的 机构经营 范围 应 当 注 明“房 地产 经纪”, 从事住房 租赁经营 的 企业 经营 范围 应 当 注 明“住房 租赁”, 未含 “住房 租赁” 的 , 要及时增加, 企业 注 册地与 实际经营 地不 一致的 , 要及时办理变 更手续。房 地产 经纪机构开展业 务前, 应 当 向 所在区 (市) 住房城乡 建设部 门 备案 。 住房 租赁企业 开展业 务前, 应 当 通过住房 租赁市 场 公共 服 务 平 台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推 送 开 业 信息 。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将通过门 户 网 站 等 渠道公开已 备案或 者开业 报告的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及其从业 人员 名 单并实时更新。 各区 (市) 市场监管 部 门 应 与 住房 城乡建设部 门 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 。
  二、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侧保障
  (一) 积极推进租售 同 权。 依法登 记 备案 的 承租人, 可以 按照 规定享有公共卫生 、 计划 生 育 、 社会保险、 缴存使用住房 公积金、 证照 办理等 基本公共服务, 符合各区 (市) 入学 条件的 随迁子女可以 申 请在居住证所在区 (市) 按照 有关规定接受 义务教育 。 非 本市户 籍承租人享受 以 上公共服务须先 申 领居住证, 本市户 籍承租人另 有产 权住房 的 , 按其产 权住房 所在地享受 以 上公共服务。
  (二) 稳定住房租赁价格。 逐步 建立 住房 租赁 指 导 价格发布制 度, 提高 租金透明 度。 强 化规模化、 专业 化住房 租赁企业 在稳定住房 租赁价格方面 的 示 范作用 , 引 导 住房 租赁企业 出 租住房 的 租金价格保持稳定。
  (三)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 度。 职 工 连续 足额 缴存 住房 公积金满 3 个月 , 本人及配偶 在缴存地无自 有住房 且租赁住房 的 ,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 公积金支付房 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的 , 按照 实际支出 全额 提取。 租住商品 住房 , 提供身份证明 、 本人及配偶 无房 证明 、 住房 租赁备案 证明 及房 租发票的 , 在不 超过市住房 公积金管 理委员 会确 定的 租房 提取额度上限的 情况下, 可按照 实际房 租全额 提取; 不 能 提供住房租赁备案 证明 及房 租发票的 , 可按照 本市规定的 年度提取额度定额 提取。
  三、 维护住房租赁市场正常秩序
  (一) 真实 发布房源 信息。 已 备案 的 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和已 开业 报 告 的 住 房 租 赁 企 业 及 从 业 人 员 对 外 发 布 房 源 信 息的 , 应 当 对房 源 信息 真实性、 有效性负 责。 所发布的 房 源 信息 应 当 实名 并注 明 所在机构及门 店 信息 , 并应 当 包 含房 源 位置、 用 途、 面 积、 图 片 、 价格等 内 容, 满 足真实委托、 真实状况等 要求
  (二) 推行合同 网 签备案。 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房 屋 租赁企业 应 当 在履行现场核验房 屋 现状等 前期 手续后 , 将已 签订的 经纪服务合同 或 住房 出 租委托代理合同 上传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 平 台 进 行 合 同 网 签 备 案 , 并 通 过 平 台 实 现 房 源 核验, 获取真实房 源 核验码 。 成 交的 住房 租赁交易 合同 要通过市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网 签备案 。 租赁合同 范本由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联合市市场监管 部 门 修订完 善。
  (三) 动态 监管 房源 发布。 对违规 发布 房 源 信 息 的 机构及从业 人员 ,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删 除相 关 房 源 信息 并限制 或取消 其发布权限。 网 络信息 平台 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 房 源信息 责任的 , 网 信 部 门 可 根据住房 城 乡 建设 等 部 门 的 意 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 关 业 务、 停业 整顿等 措施。 网 络信息 平台 发现违 规 发 布 房 源 信 息 的 , 应 当 立 即 处 置 并 保 存 相 关 记录。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将建立机构及从业 人员 数据库和 房源 核 验 基 础 数 据 库, 通 过 提 供 数 据 接 口 、 房 源 核 验 码 等 方式 , 向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 网 络信息 平台 提供核验服务。
  (四) 落实 网 络平 台 责任。 从事 住房 租赁 活 动 的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核验房 源 信息 发布机构资格、 人员 身 份和 房 源 真实性信息 。 不 具备发布主体资格、 被列 入经营 异常 名 录或 严重 违法失 信 名 单 等 机构 及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允 许 发 布 房 源 信息 。 对发布 10 套 (间 ) 以 上 房 源 信 息 的 单 位或 个人, 应 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 资格。 网 络信息 平台 对同 一房 源 信息 应 实现合并展示 , 及时撤销 超过30 个工作日 未维护 的 房 源 信 息 。住房 城乡 建设、 市场监管 等 部 门 要求网 络信息 平台 提供有关住房 租赁数据的 ,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配合。 网 络信息 平台 要与 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 综 合治 理等 系 统实现对接。
  四 、 强化联动, 形成监管合力
  (一) 落实部 门 职责, 增 强 工 作合力 。 市、 区 两 级 相 关部 门 要强 化工作协同 , 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负 责住房 租赁市场管 理、 指导 和 监督工作; 网 信部 门 负 责配合相 关 部 门 处置网络信息 平台 发布的 虚假房 源 信息 , 对涉事网 络信息 平台 依法处置;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无 照 经 营 、 价 格 违 法 行为 , 配合国 家、 省 开展住房 租赁领域反垄 断调 查; 公安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