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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工作,确保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前,要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租赁服务系统”,网址:http://zfzl.qingdao.gov.cn/)向所在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

已提交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开业信息不全或者有变更的,要在2022年9月30日前补充或修改完毕。自10月8日起,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一核查,未补充完全或修改的,将暂停企业房源信息发布及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业务;核查通过的租赁企业,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负责人、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委托代管等相关协议、完成转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提前终止租赁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商品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