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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但在我省范围内的,可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汇总缴纳消费税申请,并附《四川省汇总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已取得汇总缴纳消费税资格的纳税人,因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或注销的,应于税务登记证变动后的二十日内,由总机构填制《四川省汇总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附件3),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按照第一条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三、《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采取纸质与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

(一)《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6份,另按照变动分支机构涉及到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的数量每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报送2份。经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分送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抄送变动分支机构涉及到的其他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