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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0 川地税发〔200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时,必须提供符合财税[2001] 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能提供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认。如需报上级地税机关确认的,应在审核后及时上报。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呈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认定。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1] 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