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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精神和工作要求,自2011年10月12日起,嘉兴市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