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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了加强全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等规定,对达州市辖区内未建账或所得额难以核实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现将《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修改,予以公告。

一、凡在达州市辖区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见附表(《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xx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原《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达州市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达州市地税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是:
(一)批发和零售业核定征收率由2.0%降低到0.5%;
(二)制造业、加工、修理、修配业核定征收率由2.0%降低到0.8%;
(三)交通运输业核定征收率由1.5%降低到0.8%;
(四)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体育业、邮政通信业、其他未列举的行业核定征收率由2.0%降低到1.0%;
(五)其他服务业核定征收率由3.0%、2.0%降低到1.0%;
(六)采矿业核定征收率由2.5%降低到1.0%;
(七)娱乐业核定征收率由3.0%降低到1.5%;
(八)对个人财产租赁中的个人房屋出租(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征收率进行调整。将原2%征收率根据月租金收入(核定租金)及住房性质的不同,调整为0%、1%、1.5%、1.8%、2%五档征收率。其中,月租金收入在800元(含800元)以下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征收率均为0%;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住宅的征收率为1%,非住宅的征收率为1.8%;月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住宅的征收率为1.5%,非住宅的征收率为2%。
(九)其他。一是在公告备注中对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已统一执行的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在9万元(含9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0%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二是将备注中“所列行业是指营业税税目规定的内容”修改为“所列行业类别参照国标行业分类”,将原“其他服务业”中的“茶馆(坊、楼)、咖啡厅(馆)”划入“餐饮业”。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征 税 范 围

计税依据

征收率

建筑业

按工程价款

1%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等

娱乐业

按销售额

1.5%

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提供文艺表演等娱乐服务的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电子游戏厅、游艺

住宿和餐饮业

按销售额

1%

含茶馆(坊、楼)、咖啡厅(馆)等

批发和零售业

按销售额

0.5%


交通运输业

按销售额

0.8%



拍卖不动产

按销售额

3%

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税法规定办理

个人财产转让

销售不动产、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按销售额

2%

个人财产租赁

个人房屋出租

住宅

月租金收入

(核定租金)

0%

月租金收入≤800

1%

8001.5%

30000

非住宅

月租金收入

(核定租金)

0%

月租金收入≤800

1.8%

8002%

30000

其他租赁

月租金收入
(核定租金)

0%

月租金收入≤800

2%

800

采矿业

按销售额

1%


制造业

按销售额

0.8%


加工、修理、修配业

按销售额

0.8%


教育业

按销售额

1%

含培训服务

文化体育业

按销售额

1%


邮电通信业

按销售额

1%

含快递服务

其他服务业

按销售额

1%


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项目

按销售额

1%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免税外

备注: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在9万元(含9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0%

2.所列行业类别参照国标行业分类。

3.代开发票可比照执行(不含劳务报酬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