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下放试点范围暨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下放试点范围暨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3月24日                               津国税退〔200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努力完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切实加快我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经研究,市局决定继续扩大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调整试点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将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国家税务局,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全部纳入试点下放管理范围,按照新的管理方式审核、审批并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机关退税部门与退税机关业务工作分工

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原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承担的第二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纸介质凭证资料审核以及电子化审核、审批工作和相关函调以及各类证明的出具签发,按照所属征税机关分别调整到第二批试点单位负责退(免)税的具体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相关工作包括:

(一)对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以及有关免抵税调库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审批,并按规定完成相关业务检查、调查工作。

(二)与税收计会部门紧密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税款退库与免抵税调库工作。

(三)完成年终清算等一系列工作.

(四)结合出口退(免)税工作实际,对所属企业开展各类专题性出口退(免)税业务培训工作等。

(五)对第二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仍需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退〔2002〕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管理,在经过全面审核,并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继续负责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和指导试点单位(含第一批试点单位,下同)按规定及时、正确开展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与此同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办理全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并按电子化管理要求建立和维护出口企业电子户管库。

(二)负责系统内、外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特别是出口企业办税员与电子化管理培训工作。

(三)审核试点单位报送的生产企业免抵税调库报表并签署调库意见。

(四)管理出口退税指标,以及在总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依据市局有关要求,签发出口退税通知单或免抵税调库通知单,指导并监督各单位办理退税和免抵税调库工作。

(五)接收、管理和传递各类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接收和管理海关和外汇管理有关电子信息,并按规定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分发给各有关试点单位;接收各征税机关通过市局FTP服务器上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按规定上报总局;从总局接收出口货物代理证明电子信息并通过FTP服务器分发给有关征税机关;开发、管理、维护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等。

二、有关业务衔接

市局将修订下发《 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请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操作程序、手续和要求,安排好内部业务分工、组织好内部业务衔接,与此同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做好业务衔接。

对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问题按以下方式运行:2003年第一批试点单位比照市局《关于2003年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认定手续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4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认定标准、程序和手续,自行抓紧完成对所属企业的分类管理认定工作(A类企业认定须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认),并依此进行2004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批管理,同时将分类管理认定结果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2004年第二批试点单位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认定,仍按现行文件规定由征税机关审核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认。

各试点单位出口企业仍可自愿使用由进出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