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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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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