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27 川国税函〔200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上报了邮政、移动、电信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为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规范审批程序,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工作。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142号)等税收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报批程序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对需报省局审批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财产损失扣除,企业所在地市(地、州)县(市、区)两级国税机关必须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再转报省局。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收入流失的,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执行政策,规范审批管理,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必须按
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