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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宁税发〔201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部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税总发〔2018〕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措施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凡符合总局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无需出具清税证明,也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证明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程序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对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信息登记评价结果”功能模块查询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为A级的M 级纳税人、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结注销;

(二)对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自治区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申请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认定资料为依据进行确认办理;

(三)一个纳税年度,或连续经营期在12个月以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补齐资料的承诺期限为一个月,未按期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可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管理。

三、注销窗口设置及流程

各地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

(一)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并摆放专窗标识;对业务办理量和窗口数量较少的办税场所,可在综合窗口摆放专窗标识。要及时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并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调配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二)一窗整合办理。将纳税人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缴销、涉税资料提交等事项,一并移至前台办理,实行“套餐式”服务模式,在一个窗口办结。

(三)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等涉税业务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问清情况,一次性将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注意事项告知纳税人,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办理。

(四)统一流程设置。统一优化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的工作流程及职责:

1.对即办事项,实行“受理审核—发放文书”一次办结工作流程,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并发放税务文书。

2.对限办事项,实行“受理审核—调查核实—文书发放”的联动办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