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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税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税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1998]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附件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偷税数额确定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帐簿、纳税申报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三项的购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适用税率,以销项税额确定偷税数额。
三、《通知》第二条中,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的抵扣,对不涉及案件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应经稽核、审核确定以后,方准予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8〕6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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