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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8〕6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5-12


USHUI.NET®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第一条第(三)项失效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