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6〕3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业务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3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4]116号
)文件精神和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第二条 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出口货物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
增值税或消费税;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
(3)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第四条 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前,必须持主管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一式三份,到所辖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审核签章手续,退税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其中一份留存备查。在第一笔料件进口后30日内,出口企业须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到退税部门办理加工手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的,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抵达生产企业后30日内,凭以下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⑴ 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⑵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⑶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⑷ 加工合同;
⑸ 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发票。
第六条 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工缴费收入应纳
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手续。
第七条 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