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以下简称《
通知
》)第十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
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享受《
通知
》规定以及以往
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
通知
》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涉及的质检机构确定,仍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制定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复函》(云质监局函〔2010〕3号)执行。
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0〕1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云财税〔2010〕112号)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3〕17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
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退税申请审批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
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15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 (
财税[2009]163号
)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等三个文件中规定的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置、风力发电、新型墙体材料等产品及劳务除外。
第三条 在云南省境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生产,申请享受
增值税征前减免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税务资格认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二)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三)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以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的批准同意。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七)财务核算健全,能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应纳税额。
第五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一);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前减免
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写《
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下同)。
(二)具有检测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抽检(非企业送检)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者环境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