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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后续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