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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项目填报口径问题

(一)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结转尚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2008年度仍未扣除的,可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填报。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的,可通过2009年度补充申报予以调整,不调整以前年度纳税申报。

(二)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项目发生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至32行相关行次,必须以负数表示相应的亏损额,不得空白填报或填报为零。

二、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应于7月10前向省局(税管二处)报送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汇算清缴汇总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48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04-1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申报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四)积极推行电子化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模式,力争电子申报率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电子化申报的覆盖面。要多渠道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软件,积极推广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的、满足汇算清缴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