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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9〕110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08-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代替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到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