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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6〕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五条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免税卷烟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卷烟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出口卷烟计税价格的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和《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总局、省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文件所列明的价格确定。

(二)对于总局未公示计税价格的新牌号出口卷烟,以该牌号出口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换算为含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价。

(三)出口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公示的计税价格时,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条  出口卷烟《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开具

(一)卷烟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卷烟计划,按季度填写《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准免证》上要求填写的内容必须准确、齐全,且有关栏目填写必须完全一致,金额栏统一按出口卷烟计税价格填写。

(二)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免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准免证》的批准购进数量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每季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开具《准免证》,不得超计划开具。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于次月10日前将开具的《准免证》寄送卷烟生产企业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品种、规格以及实际免税销售数量办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并于次月10日前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第三条  对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一)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公式中“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