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22〕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 筑府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定义
房票是指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补偿补助权益量化生成购房款,并持统一制作的购房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房票适用于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房票权益额
房票权益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其中,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为:
(一)购房款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二)购房款未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5%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三、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为房票所有权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用户(简称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
(二)使用范围及期限
被征收人的房票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范围内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于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使用,具体使用期限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取消房票使用资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操作流程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
2.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3.测算量化房票权益额。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与房票使用人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将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一并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4.个人承担支付不足部分购房款。房票权益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5.划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划拨购房款,房屋征收部门将应拨付购房款额拨付至房票注明的收款账户。其中所购商品房为期房的,购房款应划拨至所购商品房楼盘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6.结算兑现。若房票权益额支付购房款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完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兑现。
四、支持政策
(一)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选择房票的,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发放月数,由各区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和房票使用期限确定。
(二)购房资金支持。个人自行承担的不足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利率。
(三)税收减免。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按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