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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及我省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税款征收方式,不得实行简易申报办法。

二、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具体申报期限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