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云财税〔2016〕14号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对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指拟购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住房情况查询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具体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