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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规〔202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于税费平移和不增加企业生产、群众生活负担原则,我区各类型取水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如下:

取水分类

适用税额

一、取地表水


(一)一般取地表水

0.1元/m3

(二)特殊取地表水


1.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

0.085元/m3

2.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按发电量)

0.001元/kW.h

3.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

0.005元/kW.h

4.开式水源热泵取水

0.005元/m3

5.闭式水源热泵取水

0.1元/m3

(三)特种行业取地表水

0.15元/m3

二、取地下水


(一)一般取地下水

0.2元/m3

(二)特殊取地下水


1.水源热泵取水

0.1元/m3

2.回收利用疏干排水(除农业灌溉外)

0.12元/m3

(三)特种行业取地下水

0.3元/m3

注:1.一般取水包括工业取水、城镇公共供水、生活和服务业取水等。

2.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二、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水量×适用税额。

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四、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

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实行累进税额,其中超30%以内(含30%)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超30%以上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水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还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超计划取水情形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六、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分享比例为自治区本级63%、取水口所在县(市、区)37%。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分享比例为市本级63%、取水口所在县(市、区)37%。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独享。

七、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多缴、缓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收缴。

八、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缴纳。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及广西税务局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水  利  厅

2024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1-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通知》规定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1992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1993年1月起征收水资源费。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为依据。上述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水资源费征管总体平稳有序,2020—2023年收入规模分别为6.16亿元、6.91亿元、6.70亿元、5.96亿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在河北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

2024年10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同时停止征收。

《实施办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水资源税分类适用税额标准、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以及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等事项,我区需根据授权确定上述事项。

为顺利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们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

三、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遵循有助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用水效率、推动水资源税费制度平稳转换、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等原则,科学合理拟订我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计征方式、公共管网漏损率、减免办法等有关事项,顺利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发挥水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助力我区绿色发展,筑牢我区作为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基础。

四、主要内容

为落实《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于税费平移和不增加企业生产、群众生活负担原则,我区各类型取水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如下:

取水分类

适用税额

一、取地表水


(一)一般取地表水

0.1元/m3

(二)特殊取地表水


1.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

0.085元/m3

2.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按发电量)

0.001元/kW.h

3.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

0.005元/kW.h

4.开式水源热泵取水

0.005元/m3

5.闭式水源热泵取水

0.1元/m3

(三)特种行业取地表水

0.15元/m3

二、取地下水


(一)一般取地下水

0.2元/m3

(二)特殊取地下水


1.水源热泵取水

0.1元/m3

2.回收利用疏干排水(除农业灌溉外)

0.12元/m3

(三)特种行业取地下水

0.3元/m3

注:1.一般取水包括工业取水、城镇公共供水、生活和服务业取水等。

2.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二)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水量×适用税额。

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四)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

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实行累进税额,其中超30%以内(含30%)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超30%以上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水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还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超计划取水情形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六)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分享比例为自治区本级63%、取水口所在县(市、区)37%。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分享比例为市本级 63%、取水口所在县(市、区)37%。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独享。

(七)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多缴、缓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收缴。

(八)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缴纳。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及广西税务局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