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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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119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的精神,提高我省
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
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以科学的税收观统筹
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科学理念,按照总局《
办法》规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
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提高
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对
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要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原则,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促进多种经济成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绝不能以
个体税收税源小、矛盾多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
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征原则,对分支机构、仓库等都要严格列入管理范围;同时,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行业或按街道、乡村落实征管范围,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业务考核,切实把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突出典型调查,落实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精细化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对不同经营规模的
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明确
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典型调查是做好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行业、区域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并充分考虑路段等级、繁华程度,依调查设置的定额要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对于典型调查户数的比例,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占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之间。
四、根据《
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我省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定额执行期满后,无论是否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对所管
个体工商户重新下达定额通知书。对于个别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