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02 湘国税发[1994]0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原省税务局先后发文对有关计算的方法和抵扣的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工作,要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和动用抵扣的审批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必须迅速通知所辖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期初存货金额重新进行核实,对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重新进行计算。在计算和核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