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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060号                   1994.3.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依据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税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X扣除率

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一)存货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二)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四、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采购成本=期初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