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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的要求,结合新型城镇化人口转移目标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抓紧编制2011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并分别于2011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确保完成中央和省下达的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2011年,全省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完成3686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限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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