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2 青国税发〔2002〕2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
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精神,对我市
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机关负责统计本单位控管的
个体加油站,要求将
个体加油站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电话编造成册,转交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负责通知
个体加油站于2002年6月17日前,持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具体办证地点:五市及城阳区
个体加油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其它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