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6-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核发税务登记代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的时间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通知所管辖区内个体加油站,在2002年6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6月25日前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发放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个体加油站重新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加油站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