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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通知

1999-07-27 鄂国税发1999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

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定 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以及国家指定的粮食进出口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当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企业所在地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第二条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非粮食的应税货物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农发行开户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除国家粮食储库)等有关资料或映影件报主管国税机关,经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经县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认定。

1999年8月1日以前的原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于8月底以前办理审核认定手续。1999年8月1日以后新办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第四条 自1999年8月1日起,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免税粮食,暂可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销售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免税粮食,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