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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9〕19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6-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规定,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自2015年5月22日起废止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废止。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