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2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