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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2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