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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9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