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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05-16 黄发改委〔2017〕37号


为规范和加强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区政府根据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预算金额和节能减排引导、扶持、补贴力度。

二、支持条件

1、申请扶持的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2、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项目需接入区级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且数据交互情况良好。

3、所支持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支持范围

1、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商业商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单位节能减排项目,鼓励进行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分布式供能等方面项目改造,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进行补贴或奖励。

2、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和立体绿化示范项目;支持采用BIM等信息化技术的项目。

3、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淘汰落后生产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贴或奖励。

4、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

5、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6、节能减排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相关专利申请、产品测试、节能认证、展览宣传等;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7、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支持节能减排的统计、宣传、培训、信息服务;支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课题研究;用于节能减排扶持项目审查的相关费用;用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用于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8、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取得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绿色旅游饭店、低碳社区等节能减排相关荣誉的单位;支持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和能耗公示,且排名靠前的单位;支持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有较好措施,且具备推广意义的单位。

9、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重点用于支持区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维护及升级,开展国家级电力需求侧响应试点。

10、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资金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11、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以及生产的社会效益综合测算。

项目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以上(含20吨),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1200元,对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涉及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其中专利申请、产品测试、节能认证、展览宣传等,最高给予所产生费用5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节能减排量一时难以核定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投资额进行补贴,一般不超过投资额10%。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