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2014年10月以来同时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经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申请,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清退2014年10月以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原单位主体已经注销的,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二、关于职业年金补记

(一)在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计算补记职业年金标准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从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之月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员曾在多个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最后离开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不再按照《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劳社发〔2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