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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7〕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要求,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专业化监管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建立职责分明、协调有力、组织严密的盐业监管体系。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建立全市食盐储备体系,牵头协调处置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指导、督促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建设食盐批发企业信用体系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组织和协调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跨区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市卫计委: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市物价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托“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非法经营食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查处。

  市盐务局:按照浙政发〔2016〕49号文件要求,落实人员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过渡期盐业监管有关工作。

  市县两级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计、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二)推动盐企有序转型。市、县盐业公司要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二、强化监管执法 

  (一)加强盐业运行调控。发挥现有9家食盐批发企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合作,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二)加强食盐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三)科学引导加碘补碘。非碘食用盐的销售由市盐业公司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非碘盐定点销售的管理工作,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禁止在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

  (四)严格工业盐运销管理。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生产和销售单位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盐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五)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外包装上要有明确标识。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和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定期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净化规范食盐市场。

  三、加快配套建设 

  (一)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市级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市盐业公司提出、各县(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定。

  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批发企业应主动向盐业主管机构提供从事食盐营销的相关信息。

  各县(市)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市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盐改步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盐改过渡期。8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盐改方案的制定;9月底前,完成盐业监管职责调整;12月底前,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过渡期内,暂保留市、县盐务管理机构,经委托授权后实施盐业管理行政执法。

  (三)落实工作责任。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