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4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并简化清算程序,解决开发成本、费用确认难等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
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部分项目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进行
土地增值税查账清算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核定条件
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