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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4〕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8日

  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技术在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专利创造的政策性投入。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均应制定政策和办法,鼓励专利创造和产业化;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以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在专利创造和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等给予奖励。
  二、鼓励专利技术在鄂实施转化。对在鄂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和专项支持方向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计划中,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资金支持;对在鄂实施专利技术创业的发明人,省人社厅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扶持;对发明人在鄂实施专利技术申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及实施率高的单位,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