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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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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省直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退出事业编制序列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指导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兼顾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特点,充分考虑各方经济承受能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与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相统一。

二、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和转制时间的界定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是指我省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其职工是指这些单位中在转制前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招收手续并已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人员。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转制时间,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期限确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从批准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为企业的次月起,参加省直接统筹,统一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从工商登记注册的次月起,单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转制前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原则上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转制时省直接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与转制前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从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支付;对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项目和标准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与转制前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予以解决。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为保证转制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转制后第一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90%;转制后第二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70%;转制后第三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50%;转制后第四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30%;转制后第五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10%。5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待遇差补贴标准时,计算其事业单位退休金以转制时本人档案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3.转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4.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