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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部分修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部分修订)

金政办发〔2013〕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城乡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38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21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三大点第(三)点:人员聘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组成应当满足《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设要求。

  第五大点第(二)点 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行〔201289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人员、办公及营房建设、消防装备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为进一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城乡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384号)、《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36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21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三大点第(三)点 人员聘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组成应当满足《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建设要求。

  第五大点第(二)点 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行〔201289号)和《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人员、办公及营房建设、消防装备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将第一、三、四、五大点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消防救援站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部队修改为消防救援队伍现役消防队员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城乡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384号)、《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36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21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需求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消防多元化、社会化建设,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为骨干,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提升城乡灭火救援能力,为构建“平安金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全市新建23支、升级达标34支政府专职消防队,基本实现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全覆盖;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立专职消防队;依靠社会力量,探索建立适当的村(居)志愿消防队。
    三、建设管理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应建立不低于一级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街道),应建立不低于二级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建立不低于三级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小于2万人的乡镇,可联合建立不低于三级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经济欠发达、偏远山区等乡镇(街道),可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并合理布点或结合实际建立符合要求的消防队伍。
    (二)机构编制。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并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
    (三)人员聘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组成应当满足《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建设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统一纳入乡镇事业编制,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的招聘,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原则上应满足从事消防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条件;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原则上不兼任其他职务。队员为企业用工性质,优先从退伍士兵或符合入伍条件的待业青年中选取,按照规定员额采取随缺随补的方式招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制。队员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四)工作职能。单独或联合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日常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辖区内的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任务,并协助消防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消除火灾隐患等职能;灭火救援任务较轻的专职消防队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参与社会救助、消防安全保卫和维稳处突等任务。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其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能力。
    (五)营房装备建设。按照“保障安全、满足实战”的原则,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加强营房设施建设;配齐配强灭火救援所需的执勤车辆、常规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职能和实际需要配备特种防护、侦检、警戒、破拆、救生、防化等装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减免专职消防队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上牌、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可申领浙江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免费通行证,在执行任务时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待遇。专职消防队伍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车(船)的监管,督促落实消防车(船)使用审批、维护保养和对消防车(船)驾驶人的管理教育,确保驾驶安全。
    四、训练执勤
    (一)业务训练。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他队员需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志愿消防队员由当地专职消防队负责培训。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专职消防队业务教育训练方案》建立训练制度,严格规范专职消防队伍训练准备、训练实施和训练考评等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训练考评。
    (二)工作秩序。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以及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周密的年、季、月、周训练工作计划,参照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秩序建立台账资料。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设置营门岗哨,规范营门进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三)执勤备战。专职消防队要完成350M无线通讯网络接入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调度指挥必须纳入城市“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规定,规范值班备勤、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任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行〔201289号)和《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人员、办公及营房建设、消防装备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项工资福利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发放,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工资福利参照本地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其他队员参照合同制消防员标准执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由本单位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考核内容,并作为平安创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要结合“智慧消防”建设,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室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转变和创新消防管理模式。综治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发挥火灾防控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积极培育企事业单位消防队伍、村(居)志愿消防队等社会消防力量,不断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附件:金华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三年建设任务(2013-2015)【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