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5〕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以及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建立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筹集及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项基金,对在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由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制度。
(一)基金设立。衢州市区统一设立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负责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市区各医疗机构统一向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筹集。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除中央和省补助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三)基金管理。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管理,市红十字会为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基金经办机构应确定专用电话和指定专人专项负责受理市区各级医疗机构有关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衢州市区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审核及支付程序
(一)救助申报。衢州市区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医疗救治时,应实时向基金经办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指派专人及时赶赴医疗机构负责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查评判,及时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并将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登记造册。在接到医疗机构申报支付应急救治费用时,填写《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审核一览表》(见附件1)和《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会同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对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进行审核。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基金经办机构对有关患者身份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基金经办机构在完成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后,负责将经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救助申请资料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经基金经办机构初审,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资金追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