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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款失效,第二条失效,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废止。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我省2015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规范性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4年第1号

1.第十三条修订为: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者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2.第十九条修订为: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后90日内完成对清算结果的审核,形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附件12),经本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达纳税人,同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补退税款)》(附件1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对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3.第二十七条修订为: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可由纳税人自行委托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吉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年审合格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

4.第二十九条废止。

5.第三十一条修订为: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发现税务中介机构有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等行为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 (2014年第2号

1.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

“2.个体经营者按照财税〔2014〕39号规定,确定年度减免税限额。每户每年按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三、《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4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