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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重新修订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附件4中表4-1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水平,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
2.销售明细申报表
3.项目日常管理台帐
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及其相关附表
5.项目评估表
6.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
7.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
8.(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9.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通知书
10.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补充资料通知书
1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凭证参考表
12.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
13.税务事项通知书(补退税款)
14.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备案表
15.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止通知书
1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地在我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基本清算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
项目分期的,为每个分期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的确认以房地产业管理职能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设置项目管理台帐,归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资料,实施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土地增值税基本清算单位填写《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第七条  纳税人应于取得基本清算单位第一张预售许可证开始,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销售明细申报表》(附件2)。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项目销售情况,按季填写《项目日常管理台帐》(附件3),进行清算条件的评估。

第三章  清算条件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四章  清算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及其相关附表(附件4),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申报税款。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应当对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作出《项目评估表》(附件5)。确定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附件6)。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申报税款;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者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清算项目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附件7),附报以下清算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准确。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内容应包括:
1.项目立项、用地、开发情况。
2.符合清算条件情况:项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已转让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
3.扣除项目情况以及扣除项目分摊办法和依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公共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具体情况(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分类)。
5.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6.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审批表》(附件8)。
7.清算项目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实际缴纳与清算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8.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收入销控明细表(应分别列明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栋号、房间号、收入和面积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五章  清算受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通知书》(附件9),交纳税人后转入审核程序。
相关文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