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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1〕12号规定, 第二部分(六)中“修订完善《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工作”修改为“修订完善《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切实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规制度建设,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重点领域集中整治。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综合治理相结合,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以“双随机”监管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完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对互联网领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等侵权假冒高发多发领域和地方的监管,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清理生产源头,铲除销售网络,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开展“质检利剑”和“清风行动”,提升“湖北制造”国际形象。加大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侵权盗版行为。

  (二)加强执法协调联动。加强执法监管、行业主管等跨部门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以及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支持。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权威高效、运转协调,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消除监管空白地带,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推进长江经济带等跨区域打击侵权假冒协作机制建设,强化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工作,开展跨区域专项行动。

  (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固定和移送,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建立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有关涉案物品处置制度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

  (四)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侵权假冒违法线索发现、收集、甄别、挖掘和预警能力。大力推进执法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打破“信息孤岛”。重点推进电子商务、农资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执法管理等监管信息化建设,利用数据信息资源提高精准打击能力。

  (五)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完善省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完善“信用湖北”网站,做好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奖惩信息、黑名单信息公示工作,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工作,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六)加快法规和标准制订。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