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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淄建发〔2022〕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本规程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张店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新区)投资主体为市级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张店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张店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新区)的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其他各区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六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市级消防验收专家库。

协助参与消防验收具体工作的专家,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派出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评定小组开展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技术专家验收意见可作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技术参考。

第十条  提供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工作,出具的意见结论应清晰、明确,作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检测检查等技术文件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高位水箱及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设施等必须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附录B);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附录A);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五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下列条件进行审核: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六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前,现场评定人员应掌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查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如发现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相符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内容开展,现场评定记录作为档案规范管理。进行现场评定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指标进行现场抽样评定;对消防设施的型号、功能进行抽样测试以及对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等。

第十九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现场评定结论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

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二)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重要的设备用房和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已投入使用,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满足消防设计的功能要求且技术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五)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