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8日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考核对象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方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扣缴的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安排,逐步实现奖惩平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是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及比照财政省管县体制管理的区(含武当山特区)。其中,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已经纳入市(州)本级的县(市、区)不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为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其中,市(州)考核PM10和PM2.5;县(市、区)2017年考核PM10,2018年及以后考核PM10和PM2.5。考核数据采用经审核确认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如下方法计算:
市(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如下:
M1=(A上年-A本年)×m1×k+(B上年-B本年)×m1×k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如下:
2017年:M2=(A上年-A本年)×m2×k
2018年及以后:M2=(A上年-A本年)×m2×k+(B上年-B本年)×m2×k
参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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