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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物业企业:

  我委《关于调整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 的通知》(温发改价〔2013〕141号)下发后,群众来电来函,反映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问题。为了规范物业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温发改价[2013]141号文件关于对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的范围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定价。

  二、对已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区,若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三、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委员会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逾期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的通知
温发改价〔2013〕1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发改价〔2005〕4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小高层”物业收费标准,将其归并到高层物业

  二、调整后的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详见附件。

  三、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