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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3日

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建设出发,不断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村卫生室全部达到“五化”(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乡村医生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下乡村医生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实现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

  1.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面积较小或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或覆盖范围超过2个行政村的,可设置中心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2.严格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的应适当调增。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可设立值班室;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要增设观察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理疗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填平补齐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根据《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统一配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象手册》要求,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和统一标识。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五化”标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建设。2017年前,要完成“以家代室”(村卫生室与村医私宅设在一起)以及建设不达标村卫生室的重建和改建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中央和省按照每个村卫生室5万元的标准补助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成村卫生室重建、改建任务。省级财政将根据村卫生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及各地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应当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设用地,禁止向乡村医生摊派集资建设费用。

  4.加强统一规范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引导和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5.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全省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投保、赔付和补助标准,在不增加乡村医生经济负担的同时,有效化解执业风险,不断改善执业环境。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宣传等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从事护理、药事和医护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监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乡村医生超范围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5.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和基本医保制度、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6.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1.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继续推进乡村医生“中专升大专”提高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通过成人在职教育等方式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有效提升乡村医生的理论水平、学历层次和服务能力。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